臺海網(微博)1月24日訊據台媒報道,彰化一名男子離婚後為逞其獸欲,竟從2000年至2004年間,在其女兒國小5年級起至國中的3年級期間,性侵女兒多達200多次,平均一個星期性侵女兒兩次。全案直到被害女子婚後因不願回娘家,其丈夫查覺有異,於2012年追問之下才曝光,併在丈夫陪同下報案。
  全案彰化地方法院審結,法官雖認為被告男子罔顧倫常,將女兒當作泄欲工具,然因被害人不斷向院方求情“我願意原諒父親,只要父親不要再來找我就好!”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輕判被告3年10月徒刑。
  責任編輯:吳生林  (原標題:男子性侵女兒4年共200多次女兒願原諒他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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